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叶飞:
本院受理原告谢艳华诉被告王叶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8734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叶飞向原告谢艳华归还借款本金920000 元整、并支付利息282286 元(利息⑴从2020.1.18-2020.8.19按照920000*7个月除以12个月*24%=128800元;(2) 2020.8.20-2021.9.20按照920000*13个月除以12个月*LPR3.85%*4倍=153486元)共计:1202286元;2、判令被告王叶飞向原告谢艳华支付2021年9月21日后的利息,从该日起以92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LPR3.85%的4倍计算,直至借款全部归还之日止;3、判令被告依法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2年2月16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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