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锁林:
原告麻小花诉被告王锁林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55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准许原告麻小花与被告王锁林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麻小花、被告王锁林各负担60元。(此款原告麻小花已预交,被告王锁林应负担部分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付原告麻小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O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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