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杨正元:
原告沈雯诉被告杨正元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58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准许原告沈雯与被告杨正元离婚;二、婚生子沈亦楠随原告沈雯共同生活,被告杨正元每月支付婚生子沈亦楠生活费8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该期间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被告各半承担,上述款项于每年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各结算一次;三、被告杨正元在不影响婚生子沈亦楠正常的生活、学习的情况下有探视婚生子沈亦楠的权利,原告沈雯应予协助;四、驳回原告沈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沈雯、被告杨正元各负担60元(此款原告沈雯已预交,被告杨正元应负担部分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付原告沈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O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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