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蒋秋红:
原告江苏同丰源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蒋秋红典当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7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蒋秋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同丰源典当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50000元以及以45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5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综合费用、违约金。二、被告蒋秋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同丰源典当有限公司给付其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30000元。三、如被告蒋秋红不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江苏同丰源典当有限公司有权就抵押物常州市金坛区玉山花园12幢乙单元203室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苏(2019)金坛区不动产权第0036017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江苏同丰源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250元,由被告蒋秋红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O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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