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662号
袁龙云、袁德相:
本院受理原告仲成超诉被告袁龙云(身份证号码5202021991****7611)、袁德相(身份证号码5202021957****161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662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87元,由原告仲成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六 年 七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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