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苏迪克节能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原告常州比肯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苏迪克节能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522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常州比肯机电有限公司撤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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