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粉林:
本院受理原告季留洪诉被告王粉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899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位于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龙溪村五组地块名称为片不齐(地块编码为3204821082010500211)的土地1.04亩;二、请求判令被告自2010年起至返还上述土地止按人民币700元/亩向原告支付上述土地流转收益(人民币7280元整);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2年2月14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朱林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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