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朱建平、朱建云、常州市金坛正德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蒋志锋、戴强诉被告朱建平、朱建云、第三人常州市金坛正德电力投资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9413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要求确认原告戴强、蒋志锋系金坛正德公司股东,共同享有金坛正德公司49%股权;二、要求确认被告朱建云与朱建平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三、要求被告朱建云与朱建平共同将持有金坛正德公司49%返还给原告戴强、蒋志锋,金坛正德公司配合办理上述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四、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2年03月01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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