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蒋中立:
本院受理原告溧阳正运钢机有限公司诉被告蒋中立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9375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对常州市金坛区中立钢结构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履行的债务本金758525元,及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758525元为本金,按万分之一点七五每日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2年03月01日下午14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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