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保祥、王小兰:
本院审理的原告范爱堂与被告王保祥、王小兰、王文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王保祥、王小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范爱堂东环二路198号303室房屋购房款500000元。二、被告王文婷对被告王保祥、王小兰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范爱堂与被告王保祥、王小兰之间关于常州市金坛区东环二路198号仓库的买卖合同于2021年5月4日解除,被告王保祥、王小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范爱堂返还该仓库。四、驳回原告范爱堂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11820元,由原告范爱堂承担1633元,由被告王保祥、王小兰、王文婷承担10187元(此款原告范爱堂已预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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