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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久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红梅、董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16 17:10:19 浏览次数:3644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董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久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红梅、董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35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江苏久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久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 〇二一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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