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董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久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红梅、董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35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江苏久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久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 〇二一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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