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2)坛民初字第3308号
易年鹏(5135251977****795X):
本院受理原告姚六银诉你与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3074.8元;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黄贤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袁震、刘书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限你们于2016年10月8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16年10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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