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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春华诉被告肖留洪、被告骆文英、第三人张伙凤(追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16 17:10:42 浏览次数:5174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肖留洪: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华诉被告肖留洪、被告骆文英、第三人张伙凤(追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肖留洪、骆文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张春华借款 200000 元、利息 154600 元及后期利息(以2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 月 19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14.4%计算) 。二、驳回原告张春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900 元,由被告肖留洪、骆文英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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