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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蒋平诉被告陈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16 17:11:11 浏览次数:4604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照华:

    原告吴蒋平诉被告陈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6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陈照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吴蒋平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二、驳回原告吴蒋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6元,由被告陈照华负担(该款原告吴蒋平已经预交,被告陈照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原告吴蒋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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