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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黄庄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赵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16 17:11:53 浏览次数:3986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赵晶:

    原告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黄庄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赵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原、被告签订的《农业(种植)承包合同》于2021年3月23日解除;二、被告赵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对租赁的156.72亩土地进行清理,并将租赁的156.72亩土地返还给原告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黄庄村村民委员会;三、被告赵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黄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金93013.32元(计算至2020年11月20日),之后的土地租金及土地占用期间的损失按1187元/亩/年计算至土地实际返还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黄庄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1元,由被告赵晶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十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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