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坛民初字第3375号
程建国(3210871979****5216)、梅新华(3210251966****7437)、刘国权(3210251963****0014)、居东海(3212831975****4873):
本院受理原告曹世茂诉你们与江苏世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石材货款人民币2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依法由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黄贤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云强、刘书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限你们于2016年10月8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16年10月10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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