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9313号
沈培鑫、张静: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雷与被告沈培鑫、第三人张静合伙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11月18日,王雷向本院邮寄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王雷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320元、公告费260元,由王雷负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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