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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雷与被告沈培鑫、第三人张静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的撤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19 17:12:22 浏览次数:3625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9313号

沈培鑫、张静: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雷与被告沈培鑫、第三人张静合伙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11月18日,王雷向本院邮寄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王雷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320元、公告费260元,由王雷负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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