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史静: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史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6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史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返还借款本金45195元,并支付利息5083.74元(计算至2021年5月27日)、以及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不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二、被告史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2元,由被告史静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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