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臧冬青:
本院受理原告吴凤娟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755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zdqz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