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吕建华:
原告丁建亮、杨杰芳诉被告吕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88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吕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丁建亮、杨杰芳返还借款5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0 万元为基数,自2021 年10 月11 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吕建华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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