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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夕明:
原告周秋生诉被告张夕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6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张夕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周秋生劳务费人民币1778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元,由被告张夕明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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