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文超:
原告张书妍诉被告张文超抚养费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7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张文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原告张书妍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2021年8月17日止的抚养费33000元(22个月*1500元/月),并给付教育费8600元,合计人民币41600元。二、被告张文超应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原告张书妍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1500元,在此期间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被告张文超承担50%。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0元,由被告张文超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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