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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坛区薛埠金胜建材经营部诉被告王富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25 15:22:32 浏览次数:3607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富:

    原告金坛区薛埠金胜建材经营部诉被告王富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92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王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金坛区薛埠金胜建材经营部租金款3960元及运费50元,合计4010元(2020年11月5日至2021年10月5日);同时返还原告门式脚手架6付(如无法返还按每付300元的价格赔偿1800元)。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迳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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