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菊香:
本院受理原告卞惠国诉陈菊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卞惠国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0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2年2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水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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