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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斌诉被告黄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25 15:23:40 浏览次数:4125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8318号

黄帅:

    本院受理原告姚斌诉被告黄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91103261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联系到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8318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黄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姚斌返还借款159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59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元,由被告黄帅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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