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691号
王亮、郑维:
本院受理原告王朝利诉被告王亮(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21979××××0638)、郑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82××××651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归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并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到还清借款日止的逾期利息;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磊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云强、虞惠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6年10月14日下午13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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