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梦琪(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880514124X):
本院审理的原告江苏宏联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王梦琪与被告孙清、孙建军、徐州为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63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本案移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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