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of your image
开庭公告更多>>

裁判文书
司法网拍
法律法规
法在身边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院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原告王蕃诉被告王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25 16:57:57 浏览次数:3235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7508号

王通:

    本院受理原告王蕃诉被告王通(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50726011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联系到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7508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藩返还借款本金7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7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以7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王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8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758元,由被告王通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