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沁雲:
原告彭祥与被告王沁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6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王沁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彭祥借款人民币10000元,承担自2021年7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王沁雲负担。该款原告彭祥已经预交,被告王沁雲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径付原告彭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