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洪国斌:
原告常州金坛裕达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洪国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6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洪国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常州金坛裕达缝纫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66336元。如被告洪国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0元,由被告洪国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洪国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 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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