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卢益民:
原告张铁军诉被告卢益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7895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卢益民同意于2021年10月20日前支付原告张铁军劳务费500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2021年9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卢益民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2021年10月20日前迳付原告)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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