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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金坛金华星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卢婵娟、于星、常州市金坛磁性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龙于工坊钓具有限公司、常州市子卢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30 17:47:55 浏览次数:4373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金坛金华星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卢婵娟、于星、常州市金坛磁性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龙于工坊钓具有限公司、常州市子卢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79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常州市金坛金华星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6190000元,支付利息73360.56元(计算至2021年8月20日)并支付自2021年8月2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二、被告常州市金坛金华星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60000元;三、被告卢婵娟、于星、常州市金坛磁性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龙于工坊钓具有限公司、常州市子卢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告常州市金坛金华星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8732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33732元,由被告常州市金坛金华星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卢婵娟、于星、常州市金坛磁性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龙于工坊钓具有限公司、常州市子卢化工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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