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伟忠:
本院受理原告于国荣诉王伟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于国荣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人民币21375元及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拆借利率计算的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2年3月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水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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