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唐朝:
原告徐晶晶诉被告唐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71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徐晶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晶晶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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