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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卫芳诉被告王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2 16:45:22 浏览次数:3054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富:

    原告徐卫芳诉被告王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75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王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卫芳劳务费3125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3125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2元,由被告王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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