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赵夕扣:
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对原告奚国荣与被告赵夕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苏0413民初326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32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2021)苏0413民初3267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主文“被告赵华扣”补正为“被告赵夕扣”。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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