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燕:
原告苏润清诉被告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622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润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苏润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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