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陆静:
原告金坛区朱林镇老刘建材经营部诉被告陆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68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陆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金坛区朱林镇老刘建材经营部货款人民币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陆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