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薛雯清:
原告金坛区西城绿盛茶庄诉被告薛雯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76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薛雯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坛区西城绿盛茶庄支付货款1887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元,由被告薛雯清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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