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臧冬青:
本院受理原告袁红梅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袁红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原告袁红梅撤诉处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755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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