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赵力方:
原告江苏铂艺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力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75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铂艺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铂艺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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