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建兵:
本院受理原告褚银坤诉黄建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褚银坤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苗木款390844元及资金占用期的利息85499.5元、律师费26000元,计502343.5元(附计算清单);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2年3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水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