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徐大伟:
原告孙美芳与被告徐大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9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徐大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孙美芳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19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负担12元,由被告徐大伟负担151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徐大伟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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