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执异175号
刘超:
本院在执行徐鹏申请执行刘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8607073214)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慧美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执异175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刘超与案外人刘慧美名下的坐落于湖北省武汉市经济开发区博学路万科金域蓝湾C2栋2层1室不动产。二、驳回案外人刘慧美的其他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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