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执异172号
常州铭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常州金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常州铭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NU68J6G)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金实高分子膜材料(常州) 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执异172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案外人金实高分子膜材料(常州) 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公 告
(2021)苏0413执异172号
常州铭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常州金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常州铭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NU68J6G)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金实高分子膜材料(常州) 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执异172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案外人金实高分子膜材料(常州) 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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