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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春霞申请执行彭盛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13 16:41:43 浏览次数:5029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执异173号

 

彭盛元:

    本院在执行徐春霞申请执行彭盛元(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90624281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倩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执异173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案外人张倩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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