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5910号
童玉英:
本院受理原告张洪庚诉被告王小妹、童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59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王小妹、童玉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张洪庚借款212000元,其中,并以借款本金6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承担自2020年1月9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4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承担自2021年1月24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张洪庚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王小妹、童玉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4480元,由被告王小妹、童玉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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