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裴涛:
原告余卓君诉被告裴涛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67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本案按原告余卓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1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2180元,由原告余卓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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