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6766号
杨浩:
本院受理原告杨佳巍诉被告杨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67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杨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杨佳巍返还借款人民币93000元,并承担以本金9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被告杨浩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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