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潘跃芹:
原告卢永季与被告蒋华、潘跃芹、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8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卢永季交通事故损失人民币127969.15元;二、被告蒋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卢永季交通事故损失967.91元;三、驳回原告卢永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4元(已减半收取)、鉴定费3060元,合计4654元,由原告卢永季负担497元、被告蒋华负担31元、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负担4126元(上述款项原告已预交,被告蒋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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